家是湖北省的原告王某在2015年初,经朋友介绍在洛阳某工地的57#楼做地下车库工作,同年12月10日发包方支付他6000元后,剩余的劳务报酬1.7万元如泥牛入海,经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愿意支付,无奈之下,王某将被告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支付,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的王某家境发生变化,母亲得重病入院,祸不单行,年幼的儿子也患上肺部重度感染住进医院,向亲戚借了10多万元仍不够用。执行一庭高斐接到案件并了解王某的真实情况后,立即查看被告的银行账户,并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款项,就几次来到被告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办法官在公司留下联系方式,让其转告给公司负责人,说明不履行文书的确定义务的后果,迫于法律的威慑力,12月21日,高斐法官接到了其财务人员电话并告知了可用的银行账户。
次日,王某来西工法院取执行款时,激动的说:“谢谢法官帮我要回了救命的钱,这个冬天不会寒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