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对我而言,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我为自己首次适用远程审判的一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虽然在一天的时间内往返于郑州和北京很辛苦,但心里很踏实。
刘某夫妻贷款购房,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银行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后因数月未及时还贷,开发商在履行了担保还款责任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法院在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刘某夫妻送达应诉手续后,依法向刘某夫妻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并缺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因刘某夫妻未到庭,也未反诉,法院仅判决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对刘某夫妻已付的首付款等问题未作处理。此后,银行起诉刘某夫妻请求提前偿还贷款,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接到案件后,银行和开发商即向我反映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情况,建议复印相关送达材料后直接公告送达。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刘某夫妻的首付款未解决,如果再判决刘某夫妻还贷,虽然于法有据,判决后刘某夫妻可以通过诉讼向开发商要求返还首付款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那样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而且如果刘某夫妻不能及时行使诉权,其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护,所以,我还是先按诉状上刘某夫妻的地址去送达法律手续,正如开发商和银行反映的那样,确实找不到人,电话也无法联系,我只好把公告送达手续做好,可是我还是不死心,公告送达前我决定和书记员到刘某的原籍去一趟。
带着打印好的公告送达手续,我和书记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刘某的家。刘某的家人一听说是法院的,就说刘某已经两年多没和家人联系了,平时也不回家,家人也不知道他的情况和联系方式。我明白刘某的家人可能有顾虑,在搪塞我。我耐心地把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如果这次刘某夫妻还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详细地给刘某的家人做了解释,言明利害,希望她们想办法联系刘某,让刘某主动和法院联系,刘某的家人最后答应尽量联系,我们给刘某的家人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后离开。返回郑州的路上,刘某主动打来了电话,并告知了新的联系地址,请我们把应诉手续邮寄给他。后来我又和刘某多次电话沟通,给他讲明不应诉的法律后果等等,希望他能按时出庭参与庭审。但刘某表示确实无法出庭,我建议他远程通过QQ参与庭审,他欣然同意。
开庭当天,刘某通过QQ参与庭审,通过调解,银行同意解除与刘某夫妻、开发商的借款担保合同,刘某夫妻交的首付款等6万余元冲抵开发商垫付的利息等费用,刘某夫妻余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偿还,诉讼费等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当庭制作调解协议后我通过QQ传给了刘某,刘某当即回复同意。
由于刘某夫妻是远程参与庭审,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现场签字,调解书制作好后,为避免疏漏,决定相关手续让刘某夫妻面签。因刘某夫妻因故确实无法来郑,我和书记员即按约定时间到北京找刘某夫妻完善诉讼手续。
首次借助网络审理案件,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希望今后能进一步完善。
对法院来讲,结案率固然重要,但真正地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纠纷更重要。法官的目标应该是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