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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责任自负约定违法 法院依法为农民工维权

  发布时间:2016-12-23 09:54:59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承揽纠纷案。

    2016年3月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信阳市某项目楼二次结构,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机械等。双方还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价格、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其中第十条第一项约定,原告应承担一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和违章操作的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2016年4月14日,原告刘某某在E号楼5层砌完墙体后,原告在拆墙体时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使腿部受伤。经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中上段多发性粉碎性开发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原告刘某某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9321.59元。出院医嘱全休二个月,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出院后二个月内需要一人护理,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费用约需10000元。原告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被告拟定,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在工作中受伤由原告自己承担的约定,是限制原告的权利,排除其义务,其内容违反法律约定,对该条约定不予支持。被告在没有认真审核原告方是否有建筑资质情况下,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存在选任过失,法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605.76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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