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礼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宋某方与宋某礼系同胞兄弟,2011年,宋某方出资购买了同村一居民房屋,后宋某礼入住该房屋。兄弟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方将宋某礼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宋某礼立即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将房屋交还宋某方。判决生效后,宋某礼未履行判决义务,宋某方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系亲兄弟,为避免矛盾激化,多次做工作让宋某礼自动腾出房屋,并张贴了腾房公告。2016年端午节,执行法官又到双方住所地卢氏县官坡镇,邀请村干部参与调解,告知被执行人宋某礼如果继续拒绝腾房,法院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宋某礼仍明确表示拒不腾房。卢氏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宋某礼于2106年8月15日将房屋腾出,并将房屋钥匙交到卢氏法院执行局,同日向卢氏县公安局投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卢氏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宋某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惩处,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那些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老赖”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