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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后同步消除影响的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3 09:55:45


    今年以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有几起案件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在信访和网络上发布网评,引发矛盾,导致法院工作的被动,急需解决。这几起案件主要是失信被执行人在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已予以删除,但因客观上原因,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不健全,民航、银行等各关联单位的系统不能及时更新信息,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正常经营和生活。

    一、目前出现的几种情况

    一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制度不健全。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致力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交流平台,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失信信息的共享,从而提升执行的实效。然而,此信息系统缺乏统一的同步信息平台,只是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各自构建的信息交流平台,而且尚处于失信信息的初步连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信信息的发布与共享效果。如在法院执行中,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经审查依法撤销公开的执行信息,而银行、工商等协执单位一般需一周左右才能撤销相关审查限制,易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进行融资信贷等,进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

    二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周期较长。现行的失信管理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发布和撤销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器统一进行,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量巨大,发布和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耗时较长。由此产生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要求及时撤销名单与人民法院难以及时满足这一合理要求之间的矛盾。

    三是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后,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不能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对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社会失信信息的共享。目前由于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非常分散,未能形成很好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于执行失信行为的位阶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法律和法规的相对匮乏。致使相关部门在得到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后不能及时地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从而使威慑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依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收集到大量失信债务人的信息。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无缝信息链接.最终形成全面及时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库。

    二是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确保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后,各共享、联合惩戒单位能达到同步消除影响的效果。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是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失信惩戒制度本身是建立在执行过程中的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作为执行威慑制度中的一部分,也即 是与其配套实施的相应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与立足点是其他执行威慑制度没有涉及过的信用评价方面,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失信惩戒成为一个较为独立的全新的制裁措施,需要相应衔接。但是基本上与已有的其他执行制度的衔接就体现在已有的《执行决定书》中加入关于失信名单的通知,故须完善执行程序中的信用配套,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名单平台的公示准入制度和退出删除制度、救济保障制度,规范系统操作程序。明确被执行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并予以平衡,即对公开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渠道等进行充分地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开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侵犯。重视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并将被执行人额外利益的牺牲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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