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抢劫 网瘾少年 网吧犯罪
裁判要点
未成年被告人甲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和刚刚成年的人多次到当地网吧实施抢劫,采用殴打、胁迫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手机钱财物品。通过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结合各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与一贯表现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月一个月内,被告人甲(15岁)伙同乙(14岁)、丙(15岁)、丁(18岁)等人4次到A县城的网吧内,寻找在网吧独自上网的未成年人作为作案目标,确定作案目标后将上网少年拉至网吧附近的偏僻地点进行殴打、胁迫,之后抢走未成年被害人的手机、钱财,其中甲、乙二人共同抢劫4次,致3人轻微伤,抢劫数额4000余元;丙参与抢劫3次,致2人轻微伤,抢劫数额2000余元;丁参与抢劫1次,致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3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A县法院对被告人甲、乙、丙、丁4人根据其抢劫的次数、数额、所起作用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半,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乙、丙分别提出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系3名未成年人和1名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共同犯罪,在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重点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3名未成年被告人中有2名来自于离异单亲家庭,且其跟随生活的监护人长期在外打工,2名被告人均属留守青少年,缺乏监管和照顾,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性格要强,爱逞强斗狠;另一被告人虽家庭健全,但因其父生病卧床,对其无暇照顾,且因治病导致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3名未成年被告人和另1名刚刚成年的被告人均在初中阶段辍学在家,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沉溺于网络游戏。由于家庭监管的漏洞和学校教育的缺失,3名被告人经常聚在一起在网吧通宵上网,吃饭喝酒,由于没有经济来源,3名被告人萌生了抢劫取财的想法,取得默契后,3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在网吧寻找独自上网的未成年人作为抢劫对象。其中1名刚刚成年的被告人曾经也是抢劫犯罪的被害人,但是由于缺乏家庭的关爱和管教,误入歧途,跟随3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案发后,4名被告人均幡然醒悟,痛悔前非,3名被告人的监护人也均从外地赶回,追悔莫及。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考虑到监护人已作出有效监管和教育的保证,考虑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少审原则,该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审合议庭成员:郭军丽、董国新、张金乐 二审合议庭成员:蒋军强、穆莹莹、苏建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