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人合伙拖欠他人房租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某、马某某依法宣布拘留15日,在听到拘留决定后,二人放声痛哭,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偿还债务。
案情还原:
被告赵某、马某某等4人系个人合伙关系。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共同租赁原告王某某的一栋三层楼房用于会所经营。截至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尚拖欠原告王某某房屋租金30多万元。2016年8月,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判决三名被告连带清偿欠付原告王某某的房屋租金及利息。
本案在庭审及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赵某辩称其已经承担了经营中的工人工资和税款,马某某辩称其第二年才入伙,且未参与经营和分红。因此,只愿按照合伙合同中约定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余责任拒不承担。法院认为,合伙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原告诉求,遂依法对二人宣布了拘留决定。在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威慑下,两名被执行人最终与原告达成了债务偿还协议。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此,法官提示,投资人要谨慎选择生意伙伴,切莫因合伙产生纠纷,伤了和气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