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张先生与甄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后生一男孩阳阳。本来两口子关系不错,但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便经常产生矛盾,于2014年协议离婚。甄女士为了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其他东西都不要,连张先生对孩子抚养费也不收并以协议为证据。
可是,无巧不成书,离婚两个月后,张先生遇车祸身亡,车祸肇事方向张先生父亲(以下简称张父)支付了一笔赔偿金,其中包含阳阳应得的12万元。但是,张父拿到这笔钱后,以儿子儿媳离婚时,甄女士不让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及任何费用为由,不愿把阳阳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交给甄女士。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阳阳应得的其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12万元。为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呢?之所以人民法院做出被告人张父必须把阳阳因其父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等交出来,是有法律根据的。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规定说明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二是按照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费用,是人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上损失或精神上损失的赔偿费用。作为死者亲人的阳阳依法享有这种费用的权利。三是本案事故肇事方对阳阳抚养费的赔偿属于专项赔偿,虽然甄女士在双方离婚时自愿放弃阳阳的抚养费,但是不能对抗事故肇事方对其抚养费的专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