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依据漯河市人汇公证处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人漯河市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为漯河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公司需偿还银行借款17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然该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
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漯河市某银行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漯河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以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该担保公司漯河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其名下有土地,遂应申请人请求于对该土地做出了查封裁定,并将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值此时张某正在外地考察,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张某遂无法购买机票回来。经过沟通,张某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的严重性,并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然而被执行人漯河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无财产履行,无奈下,经过一个星期的筹款,漯河市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只好代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175万余元。
本案中,被执行人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具有履行能力,通过查封担保人公司的土地,并将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促使该担保人对被执行公司施加压力,并代其偿还所有借款,成功破解了一道执行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