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通报了全省法院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情况;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通报涉农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通报“追讨农民工欠薪”典型案例;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杜燕萍通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宣教处副处长程彤主持。
史小红说,从11月15日开始,全省法院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正式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狠抓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活动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以来截止12月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441件,涉及农民工8128人,涉案金额12.8亿元;已结案3389件,为4219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0.7亿元;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9件,已审结79件,83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受理涉农民工返乡创业案件506件,审结143件,依法服务和保障203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受理“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8167件,涉案金额4.35亿元,审结5839件,有效维护了6747名“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
史小红在通报中说,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省高院及时下发活动通知,明确活动时间、目标任务和活动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领导小组,院长亲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活动办主任,形成立案、审判、执行、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高度重视活动开展工作,亲自部署安排活动,多次深入到新乡、信阳、驻马店、洛阳等地走访工地,与农民工面对面交流,倾听农民工的呼声,了解农民工的司法需求,并亲自为农民工发放工资执行款4.3亿余元。各中院按照省高院要求,迅速行动,积极安排部署活动开展工作。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措施,高效办理涉农案件。全省三级法院开辟涉农案件绿色通道,逐案建立台账,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四快三优先”原则,快速办理涉农案件,保障农民工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及时实现。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结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农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缩短审理周期。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结事了。全省法院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对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尽可能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权益。利用社会力量合力化解涉农案件。全省法院加强与人社、公安等其他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涉农案件,为农民工追要工资报酬。
史小红说,全省法院严惩欠薪刑事犯罪,强化执行力度。对隐匿财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者,全省法院果断动用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硬起手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法院举行涉农案件执行款集中发放活动,院长亲自参与,为农民工代表发放工资。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营造良好创业法治环境。在开展为农民工讨薪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涉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服务和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营造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12月1日,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从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辟涉农民工返乡创业诉讼绿色通道、多元化解涉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纠纷和加强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全省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灵活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召开服务和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座谈会、实地走访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开展送法服务等形式,了解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司法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各地法院推进涉农维权平台建设,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创新举措,加强涉农维权平台建设,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便捷式服务,避免农民工维权多跑路、走弯路。如焦作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在办公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标识牌,在立案大厅设置指示牌。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第八次涉农维权活动的深入开展,焦作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进一步提升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水平。同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省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分别到社区、村镇、学校、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开展涉农维权法律宣传活动,通过为留守儿童上法治课、开展农民工法治讲座、走进电台电视台与农民工交流等方式帮助留守儿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向全社会传递全省法院为农民维权的决心。
六例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一、葛某、张某等申请执行李某、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制塑公司)系李某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1日,经孟州市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和某制塑公司协商,由明某公司将电石炉生产线发包给某制塑公司承包经营。葛某、张某等5人在被执行人李某所承包的公司打工,在工作期间因电石炉爆炸燃料外喷,将五人不同程度烧伤。葛某等五人受伤后,前期的治疗费用,某制塑公司在花费110余万元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称已没有履行能力,不再支付受伤工人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五名受害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349万余元,某制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孟州市某制塑公司有限公司因此次事故损失严重,无赔偿能力,经过法院多次执行、协商也未能为五名受害人执行回赔偿款,为了使五名受害人能正常入院接受治疗,孟州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多次与医院协商让受害人先行接受治疗,后又通过司法救助途径来帮助受害人解决了75.6万元赔偿款问题。在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得知明某公司被焦作某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以1000余万元收购,看到执行有望,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队,多次与某皮草公司进行沟通,希望该协助执行将赔偿款能尽快执行到位,以便五名受害人能及时得到赔偿。与此同时,孟州法院给某皮草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过努力,最终成功执行了347万元,并于2016年8月14日发放到五名受害人手里,至此该案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五名受害农民工的医疗费用,他们因受伤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维持治疗,生活非常困难,在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时,执行法官拓展办案思路,抓住时机,想尽办法让受害人得到赔偿,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二、郭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焦作中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两名被执行人应支付郭某劳务费199880元,此款涉及25名农民工工资。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因该案属于涉农案件,焦作市中站区法院高度重视,启动专案绿色通道,当天立案,当天进行网络查询,当天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义务。针对被执行人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经过多方调查,得知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建委交纳有一笔保证金,但因账户性质特殊,建委及银行均未能及时配合办理扣划手续。考虑到25名农民工兄弟迫切的心情,执行干警随即连续三天赶赴郑州与相关部门沟通此事,最终于10月21日成功扣划205727元执行款,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至此,25位农民工被拖欠近两年的血汗钱得以全部追回,农民工兄弟特意派代表向中站区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三)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款涉及到25名农民工的工资,焦作市中站区法院高度重视,启动专案绿色通道,做到快审、快结,仅用了11天就要回了农民工的血汗钱,并在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发放到他们手中,让申请人感受到了法制的关怀。
三、郑某、陈某、马某等申请执行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陈某、马某等与被告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经柘城县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郑某、陈某、马某等8人劳动报酬款共计5583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郑某、陈某、马某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履行期内不仅不依法履行义务,而且一直行踪不定,法院干警几次都查找无果,最终根据该院法警执行局所掌握的信息显示,8月19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有白事需要操办,他很有可能就在家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企图利用浓密的玉米地来实施逃跑躲避执行,最终被执行人员抓获,但仍不愿配合。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按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他的人财产,执行干警去调查时他也一直躲避执行,而且,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涉及到的强制执行案件有八起,这些案件都是农民工工资案件。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法律义务,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柘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及人员比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比较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于10月20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案件中被执行人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人员面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线索,通过强制措施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最终使农民工拿到了工资款,并严厉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王某某、韩某某等申请执行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韩某某等1 0 0人原系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职工。2012年2月,该公司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完养老保险金,也未办理失业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4月2 7日,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期间仲裁委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调解书内容,煤业公司先后把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全部解决,但经济补偿金直到2015年8月份煤业公司仍未支付。
(二)执行过程
2016年5月2 6日,申请人王某某、韩某某等100人向安阳县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立案后,因现在煤业公司已经停产,又涉及人数众多,该院非常注重此案的执行工作,院长高尚用要求执行干警要在维护好全局的同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结此案。执行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一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安抚,一方面积极搜寻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方努力,发现煤业公司曾与安阳某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并尚欠煤业公司煤款数十万元。了解此信息后,该院执行法官果断出击,向安阳某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成功将该笔款项划拨至法院账户。因涉案人数众多,11月9日至14日,王某某、韩某某等100名申请人利用六天时间,先后领取了执行款64.7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安阳县法院针对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涉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案件,专门开辟了“绿色诉讼通道”,工作中坚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执行,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全力保障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祉会效果。
五、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经一审、二审,判决凯某服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048.42多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过程
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新乡中院执行局了解到某公司作为申请人,但真正的权益人是实际组织施工的张某某和其他建筑工人,正直春节前夕,部分民工兄弟急需用钱回家过年,但是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却拿不到工钱。执行局接到案件后,多次查找被执行企业法人代表都未能找到,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也无存款,之后了解到凯某服饰公司在高新区某一部门有该工程保证金,该院执行干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先支付偿还农民工部分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执行中,经查询凯某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该厂区内土地18亩、厂房6000平方米,且都抵押在工商银行名下(另案),综合楼(公租房)一幢,综合楼虽无其他权利负担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而且综合楼所占土地为厂区工业用地没有分割,执行中公告查封了综合楼。且案件一查封的综合楼的土地也是银行抵押财产,需要分割但抵押权人拒绝,如果综合楼土地归属被他人后,其综合楼主体与土地产权分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文超利用周末主持调解,向当事人释法,被执行人对处置企业资产,从心里想不通有抵触情绪到后来积极配合法院评估拍卖。执行局加班组织合议,标的物第一时间上网拍卖。最终这笔网拍成功,一次性拍得2270余万元,使这起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最终得到执结。11月14日,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在新乡中院为农民工代表发放了1365万元工资款,316名农民工如愿拿到了工资。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316名农民工申请执行的拖欠工资案,新乡中院从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协调,多部门联动参与,引入第三方搭建资产处置平台,将本案的执行标的盘活,通过司法网拍成功让名民工拿到了工资款,并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六、王某申请执行河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劳务费和返还保证金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口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某等70名福建籍农民工工程劳务费共计12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向川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李之峰接手该案后,于立案当天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到庭履行法定义务。但该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企图拖延执行时间。为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依法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法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立即赶到银行准备划拨该存款,但到达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告知该账户是被执行人设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不与协助扣划。执行人员多次对该行领导及工作人员释法明理说明法院扣划的正当性及合法性。最终,川汇区法院成功将120万元的案件款扣划,使该案及时执结。申请执行人为表达感谢之情,10名农民工代表顶着高温将向执行法官送上了锦旗。
(三)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70多名外省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做到快审、快结。通过积极协调,顺利将执行款划拨,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让他们及时拿到了执行款,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连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某于2013年1月份承包杞县百合嘉园小区1号楼、4号楼主体工程。麻某某带领42名工人、何某平带领15名工人、何某安带领12名工人分别承包了连某某的部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结束后,在发包方付给连某某工程款501.75万元后,连某某仍拖欠麻某某、何某安、何某平等人工资共计41.72万元未支付。2014年1月24日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连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连某某逃跑、藏匿,杞县公安局对其上网通缉,连某某于2015年4月25日被抓获。
依据上述事实和查明认定的证据,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开支大于收入,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但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必备条件。即如果行为人虽然无支付能力但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无逃匿情形的,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欠薪事件发生后,不是和劳动者协商或积极筹措资金征得劳动者谅解,而是采取逃匿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即使欠薪者确实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连某某在已收到发包方工程款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被告人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孟津县常袋镇潘庄村经营烟叶种植,并雇佣郭某某、杨某某等50余名工人从事烟草种植,期间拖欠该50余名工人2014年5月至11月工资共计9.75万余元。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秦某某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秦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查,秦某某实际拥有车牌号为豫U30131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且在其家中自营超市,有实际支付能力。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秦某某已将拖欠的五十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依据上述事实和查明认定的证据,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所欠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三、被告人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将新乡市东明路与荣校路交叉口的盛大凯旋城6、7号楼工程分包给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业公司),7号楼项目部将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招募王某某等近30名工人进行施工。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月2日,宋某某从定业公司累计领走工人工资等工程款33.37万元后逃匿,拖欠王某某等27名工人工资19.04万余元。2014年1月28日,天河公司为宋某某垫付工人工资8.43万余元。同年6月10日定业公司为宋某某垫付工资6.68万余元。7月8日,经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宋某某仍不支付。
另查明,案件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宋某某的近亲属支付所欠工人工资5.13万余元,折抵前期宋某某完成的劳务费后另支付定业公司2.19万余元,取得了王某某等工人和定业公司的谅解。案件在审理期间,宋某某的近亲属支付天河公司4万元,取得了天河公司的谅解。
依据上述事实和查明认定的证据,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拒不支付27名工人工资19.04万余元,虽天河公司为宋某某垫付工人工资8.43万余元,定业公司为宋某某垫付工资6.68万余元。但该垫付行为并不免除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而且宋某某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案发后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前和案件审理期间,宋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工人工资、天河公司和定业公司为宋某某垫付的工资款等,取得了工人及二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承包了固始县赵岗乡长龙养殖基地1号楼总包建设工程,并将工程劳务承包给了刘某某。后刘某某与孙某某等4人签订清包各工种的劳务协议,并收取了孙某某等4人交付保证金各10万元。朱某某取得其中的30万元保证金。后工人在朱某某承包的工地工作。至案发时,朱某某已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累计40余万元。2015年2月11日固始县劳动部门对朱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5年2月14日,朱某某在固始县劳动部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逃跑后隐匿。
依据上述事实和查明认定的证据,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朱某某辩称其将劳务转包给刘某某,不是直接用工者,按照合同,工人工资应由刘某某垫付。但经查,刘某某并无用工资质,依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朱某某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故此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五、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该厂聘请汪某某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某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累计拖欠汪某某等28名工人及金某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2015年10月13日,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向该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某仍不支付。该局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2016年1月,王某某给付汪某某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王某某的家人归还金某2.5万元、归还汪某某17万元。金某、汪某某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并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2016年11月24日虞城县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虞城县法院。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分案,于12月7日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审结案件仅用了14天。
典型意义:为公正高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涉农案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立案窗口,并由专人负责诉讼引导,诉前调解,开通网上立案,对涉农案件当天立案、当即分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及时发放执行款等。本案立案后法院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庭审后当庭宣判,就是快审快结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