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快过年的时候,大批农民工要返回家乡和家人团圆。但是,农民工辛苦劳动一年,工资却被拖欠,令人气愤。12月7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民工讨薪的案件,判决被告包工头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劳务费25214元。
2015年2月份开始,史某先后承包叶县防汛基地餐厅、马庄乡水郭村居民住宅楼等工程,由徐某组织民工在史某所承包的工程处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徐某、史某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进行了部分工资的结算,但史某尚欠徐某劳务费25214元。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工程量计算载明:“商业街:60968元、巡防队餐厅:10116元、水郭民居:13090元 以上工程已支付58960元,剩余25214元,高速口处个别工人因工本未清算,暂未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工程量计算予以证实,史某尚欠徐某劳务费25214元,因此,徐某要求史某支付劳务费25214元,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