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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送达”双管齐下 及时高效促使案件调解

  发布时间:2016-12-07 10:27:11


    刘某因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张某在信任刘某的基础上如约支付了借款,刘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双方也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借款到期后,刘某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83万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张某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3万元。    

    原告张某为更好地实现其债权,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在某单位的到期债权,因该到期债权即将到期,时间较为紧急,承办法官立即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将财产保全的有关材料移交至执行局,执行局的干警立即前往该单位,将被告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执行干警向该单位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待债权到期后,如需支付,需支付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账户。    

    在保全到期债权的同时,汤河法庭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在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同意调解。最终该案件,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高效结案。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不仅效果好,也符合中国的国情。而山城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不仅能够促进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也能够更高效的促使当事人积极处理案件,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也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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