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五旬的老汉,整日无所事事,回家途中被好心人留宿,却心生歪念,将他人家中的现金盗走。12月5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军营社区的陈某,今年54岁,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陈某神志正常,但好逸恶劳,怕累怕苦,整日想着过有吃有喝的好日子,却又不愿去靠劳动挣钱,平时总是游荡懒散地混日子。
2016年11月5日傍晚6时许,在外闲逛的陈某骑着自家的摩托车从鲁山县背孜乡返回军营社区,经过一个村屯时,天色已晚,加上天气寒冷,陈某停下摩托依偎在一户人家的墙边避风,该户村民王某回家时见到被冻的直打哆嗦的陈某,突发善心,便将陈某邀请到自己家中,并为陈某提供了晚饭。因天黑路不好走,王某便让陈某在自家留宿,当晚二人在王某房间闲聊中,陈某发现王某床头放有一沓厚厚的百元现金。第二天早上7时许,陈某趁王某外出时,撬开王某房间的门锁进入屋内,将王某放在枕头套内的1万元现金盗走。
2016年11月21日,鲁山县公安局的民警在宝丰县城内一家宾馆将陈某抓获归案。经审讯,陈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盗得1万元的现金大部分已被陈某挥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2月1日,陈某刑满释放。
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入室盗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且其家属已将被盗现金如数归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