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作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对父辈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者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近日,台前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继承农村祖宅引发的民告官案件。
本案所诉宅基地原由王某甲(原告的爷爷)使用,土地登记申请表记载编号为04--23--35,该土地登记并没有被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发证机关批准。王某甲夫妇去世后,后由王某乙(原告的父亲)接着使用。2015年,被告某县国土局对某镇某村宅基地进行重新登记。2015年5月12日,原告王某丙到某镇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015年7月18日,第三人王某丁对本案宅基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声称本案所诉宅基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因本案所诉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被告一直未对本案宅基地进行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本案原告王某丙应向被告某县国土局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某县国土局提出变更申请,而只是向某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某镇国土资源所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二、经过庭审调查各方当事人证据和质证,能够证明原告王某丙与第三人王某丁因本案所诉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被告某县国土局不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王某丙认为被告某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