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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程序违法 土地证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6-11-30 14:57:25


    目前,因历史遗留、城乡改造等原因,涉及集体土地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台前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金某甲颁发的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原告金某某与第三人金某甲争议的宅基地位于某县白衣阁乡西赵村西南,面积246.5平方米,该宅基地原是由金某乙及其妻丁氏管理使用,原告金某某是金某乙的侄儿,金某乙1994年去世,2000年丁氏去世,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继承了金某乙夫妇二人的财产(土和树木)。1995年10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金某甲颁发了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原告金某某欲在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盖鸡棚时,遭到第三人金某甲的阻挠,并且第三人拿出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依当事人申请,法院向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编号为yyyy的集建使用权土地登记册,查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已于1992年批准第三人金某甲使用了编号为yyyy的一处宅基地。2014年12月22日,原告金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金某甲颁发的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是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准机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是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进行土地登记,不是批准机关。因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对被告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二、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第三人金某甲除本案争议土地还有一处宅基地,违背了一户一处的基本原则。另本案所诉zzzz号集建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册界址标示虽有四邻指界,但不能认定本人签字,因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颁证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程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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