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本是害人物 一旦沾染毁终生”,道理没有不懂的,但偏偏有人为谋高利铤而走险,先害他人,终害自己,落得个罚款领刑,悔之晚矣! 11月2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段某某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利用QQ等通讯手段与吸毒人员聂某某、申某某、郭某某等人联系,先后8次向上述人员出售冰毒3.5克左右。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孙某某贩卖毒品,在孙某某与买家沟通好交易的数量、价格后,段某某按照孙某某的安排,先后5次将冰毒送到指定地点,交与买家。期间段某某在其月季区单元房内多次容留孙某某、曹某某两人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