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全省农民工案件办理以来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虞城县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王某某以虞城县新型墙体材料厂的名义聘请工人汪某、金某等28人为其加工砖坯,共拖欠汪某等28名工人工资34万余元,经工人多次催要,拒不支付。2015年10月21日经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罚和下达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王某某于2016年1月支付欠款3万元,但下欠的31万余元工资款经有关机关催促后仍拒不支付。2016年2月15日虞城县公安局立案后将其刑事拘留,其家人于2月17日向28名工人支付19.6万元工资报酬,取得28名工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
虞城县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遂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决定将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