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利益不可侵犯,涉农资金不可贪念。曹某为了偿还高息借款打起了农民麦种款的主意。踩到了“坑农害农”的高压线,吃了官司。11月24日,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曹某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从巩营乡兑堂村、翟家村、韩大元村,双庙乡水牛陈村以及马村乡大岳村等村村民手中收购麦种,曹某承诺村民,一年后给付麦种款,1万斤麦种多给付2000元。鉴于此,村民们纷纷将麦种销售给曹某,并签订购销合同。曹某将麦种加工后出售得麦种款244945元,但曹某将麦种款用于支付个人高息贷款和利息,并不打算偿还农民货款。2015年3月曹某将手机关机,逃匿到外地后被抓获。
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理。故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不法分子经常利用群众发财心切和盲目投资的心理,用非法手段进行诈骗。因此,群众在进行交易和投资的过程中务必要擦亮眼睛禁得起高息利诱,切莫因为贪吃高息最后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