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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执行局指导妥处一起涉外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24 09:06:08


    近日,省高院执行局指导郑州中院依法妥处了一起涉外执行案件,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涉外纠纷。

    塔吉克斯坦国玛布代努尔公司与河南豫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额3420460美元的合同,因豫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但该协议迟迟未完全履行。玛布代努尔公司因此产生严重财政困难,400多名公司员工产生严重不满情绪,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郑州中院经审理,判令豫龙公司支付玛布代努尔公司人民币2641082.22元。判决生效后,豫龙公司未履行义务,玛布代努尔公司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中院对豫龙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资料、证券信息、对外投资等财产进行查控,并发出搜查令数次派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办公生产地点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玛布代努尔公司负责人博依朱诺·玛孜布提因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声称如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省高院执行一庭了解案情后,一方面告知对其反映的问题将在近期内回复,一方面耐心向其解释我国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打消了依朱诺·玛孜布提的顾虑。

    随后执行一庭根据该案情况发挥执行监督职能,指导郑州中院积极作为,再次组织多名执行员和法警到豫龙公司,找到了该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经反复的释法明理,杨某于当日与玛布代努尔公司的代理律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分期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数额。达成协议后,博依朱诺·玛孜布提对河南两级法院执行局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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