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红旗区法院建立财产保全集中执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3 10:51:02


    为切实规范各类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促进财产保全实施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进一步落实裁决权、实施权的分离,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质效,为案件的执行打好基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财产保全集中执行制度,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制度保障,成立组织。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在执行局单独成立财产保全中心,人员由具有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干警、司法警察组成,其中主任1人,工作人员4人,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集中查控。

    分口裁决,集中实施。根据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由立案庭、各审判庭按照法律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制作诉前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填写《移送中心表》,附民事裁定书正本和副本,移送财产保全中心进行集中查控。财产保全中心采取保全措施后,出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主动履行、案件全部执结等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根据具体情况由财产保全中心、立案庭、审判庭负责实施。

    统一编号,快速查控。财产保全中心按照接收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到立案庭统一编制“执保字”案号,并在1个工作日内分配至财产保全中心承办人受理,由其通过执行局的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集中执行。财产保全中心各承办人在接收案件5个工作日执行完毕,特殊情况由保全中心主任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执行。

    保全结束,案件返还。财产保全中心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填写《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回执》,将案件返还立案庭或审判庭,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情况的告知工作由立案庭或审判庭负责。

    经费支持,廉政监督。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需要赴新乡市区以外出差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报销住宿、交通费并给予出差补助。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过程中,院审管办、纪检部门全程跟踪监督质效和廉政。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