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的消费形式,不仅购物及外出旅游省去了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信用卡的持卡人还能在自己现有余钱不足的情况下提前消费,使用中方便快捷。但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款,不仅损害了自己的个人信用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就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家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夏庄社区的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宝丰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金穗贷记卡。2015年9月2日,陈某在郑州市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刷卡消费2.7万元,9月3日又在大商集团新玛特金博大店刷卡消费2.3万元。持卡消费后,陈某没有按期还款,并于2016年2月窜至韶关、广州、佛山、江门、湛江等地。从2016年2月8日起,银行多次向陈某催收欠款,直至2016年7月20日,陈某共归还了25440.5元,5月27日又归还6500元。2016年9月2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归还了透支的余款18059.5元及全部利息,并取得了发卡行的谅解。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发卡行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