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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网多次盗窃 法院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6-11-22 09:18:21


    一未成年迷恋网络游戏,但因手中无钱,为了能继续上网在游戏中驰骋,竟多次入户盗窃。为了真正让其远离犯罪因素,戒除网瘾,快速回归社会。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在判处其缓刑的同时,法院还向其发出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禁止令。这是该院第一例禁止令。

    1999年出生的李某小学肄业后无所事事,竟迷上了网络游戏,渐渐有了网瘾。但因其没有任何收入,时间长了,家人也不再给他零花钱了,没有钱去上网这令李某感觉很难受。为了能继续上网打游戏,他竟然萌出了盗窃的想法。

    2016年4月2日10时许,李某窜至焦作市某小区,发现有一家地下室比较容易盗窃,于是他将潜入被害人冯某地下室,将冯某放在地下室窗户下面黑色女士挎包内的现金900元盗走,用于网吧上网玩游戏。相隔两个星期,所盗的900元钱用完了,于是,他又开始预谋第二起盗窃。2016年4月15日,他再次来到上次盗窃的小区内,又潜入上次冯某家的地下室,将被害人冯某放在卧室奶粉罐内的230元硬币盗走,用于上网玩游戏。两天后,盗窃的200多元钱又被他上网打游戏花光了。为了能继续上网,2016年4月17日17时许,李某第三次潜入被害人冯某的地下室,将放在衣柜钱包里的200元纸币和奶粉罐内的50元硬币盗走,用于上网玩游戏。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将三次盗窃的赃款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李某的平时表现材料及社会调查报告,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自幼上学,小学肄业后无正当工作至今,在生活中比较懒散,爱上网,孝顺父母,周围邻居评价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13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的成长经历,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根源是因为其文化程度较低,沉迷于网络,生活没有明确目标,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等因素所致。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具有监护和帮教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有助于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为了更好地让其健康成长,回归社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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