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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法院学习《关于对信访举报件被反映人谈话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2 08:23:58


    11月21日上午,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召开全体会,传达学习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信访举报件被反映人谈话的暂行规定》。

    该制度规定,凡通过当事人来信或来访,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信件,社会其他单位和人员的信访以及本院人员家属来信或来访等渠道,反映本院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审判纪律作风、廉政建设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规以及中院制定的有关办案回避等规范的,都要进行谈话。

    对被信访举报的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视情况分别由院领导、监察室、中层负责人和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讲明信访举报所反映或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被举报人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陈述,讲明经组织查实的基本事实及结论,以及被信访举报人员对涉及问题的态度。

    通过此次学习,上街法院全体干警对此项制度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加强了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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