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开庭审理了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主动提出履行判决。
2012年4月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内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欠款18395元。但被告刘某一直未履行,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人吕某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15日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刘某送达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9月28日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依法拘留15日。
经查:刘某于2015年3月花费16万元翻盖房屋,2015年在日日升陶瓷厂开叉车每月3300元, 2016年刘某及其妻张某夫妇均在安阳新明珠陶瓷公司工作,刘某每月收入3600元,张某每月收入2900元。被害人吕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刘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面对神圣的法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刘某也低下了头,其主动提出了履行法院判决书,该自诉案件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