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突破商业底线,罔顾消费者的健康,竟然购进来历不明的假盐冒充,并在自家超市销售,触犯了刑律。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孟某违反有关规定,购进一批来历不明的纸塑小袋盐,在自家经营的超市予以销售。2015年12月18日,鲁山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检查时,经检测发现该批纸塑小袋盐为无碘食盐,遂现场查扣22袋,共计11公斤小袋盐。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孟某销售的小袋盐为碘含量未检出,不符合河南地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于2016年5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无碘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自古以来商家都把信誉放在首位,作为其安身立命,打造百年老店的基本遵循,如果为了蝇头小利而突破底线,最终损害的不仅仅商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而更是自砸招牌。所以说上有国法,下有业界良心,这笔账孰轻孰重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