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揖同志:
吕某2015年4月7日,向我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但吕某在借条上也只是写明“今借到xxx人民币拾五万元整。”当时因为碍于面子,也没有让吕在借条上添加利息事项。后来,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吕某催要借款,他却一直迟迟不思归还,并一口否定有利息约,请问编揖同,如果我起诉吕,还能要利息吗?
王三丰
王三丰同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
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你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王三丰同志,你若主张逾期后的利息,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