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某为规避执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物被济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荐某不服,上诉到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18日该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3月18日,荐某为其长子和长媳作担保向王某借款40万元,并以自己的网吧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荐某的长子和长媳未按期归还借款。同年10月13日,根据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将荐某网吧内的214台电脑予以查封。2014年12月22日,荐某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将网吧过户给其次子。2014年10月17日, 荐某的次子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2015年1月19日,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荐某对一审法院判决其归还其借款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荐某未能主动履行判决的义务时,王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荐某在一审期间已将查封的电脑进行了转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实际,法院遂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侦查。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荐某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的财物,仍予以转移,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即对荐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