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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创新审判流程,最大程度解决农村赡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14 14:03:25


    【摘要】随着中国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的现赡养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子女不但不孝顺父母反而歧视虐待父母,把老人当成负担,但由于舆论压力不能把老人撵走,又不愿留,于是经常在心理上和生理上虐待老人;还有的子女互相推诿,把老人当球一样在兄弟姐妹之间踢来踢去,使老人无家可归。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既有社会制度层面的原因,又与当今社会道德价值观的缺失有关。但是法院作为最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充分发挥审判这一权威的工作形式,解决当前农村严峻的赡养纠纷问题。

    【关键字】:赡养纠纷;审判流程;诉前调解;感情恢复  

    联合国的评判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总人口的 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2005年底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 10055万人,占总人口的7.7%,我国已经是老龄化国家。人口学家预测,2040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顶峰 14.91亿 ,这将使中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一)赡养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

    1、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系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认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子女错误地认为老年人不能劳动,不能挣钱,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供养他们是家庭的一种负担。把法定的赡养义务与眼前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2、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 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 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致有些力不从心。

    4、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么艰难,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 有的子女思想深处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后,就不再过问父母的事,有的还要求断绝与父母的关系。

    5、“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在我国农村家庭, 以多子女户居多,兄弟姐妹较多。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建议下,兄弟几人达成分家协议,哪个抚养父亲,哪个抚养母亲,在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进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6、大量农村年轻人远离家乡出外打工,造成大量空巢老人滞留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及城镇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大量年轻的剩余劳动力开始由农村流向城镇。2001年,我国农村外出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8.6%,达8961万人。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农村生育率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核心家庭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人口流动逐渐由分散的个人型流动转变为家庭型流动,妇女儿童也越来越多地加入流动人口的队伍。在2000年的流动人口中,流动儿童少年的比例为13.78%。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全国的农村老人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因此,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农村老年人把依靠子女养老作为第一选择的有79.1%,男性老年人为76%,女性老年人为82%。虽然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导方式,但人口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方式的改变,导致相当多的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固守乡村社区,成为事实上的留守老人。根据“五普”资料的推算,我国2000年60岁及以上的留守老人大约在1800万左右。其结果使养老关系中的载体与对象发生空间分离,养老的难度增加,农村留守老人在居住方式、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

    (二)处理赡养案件的基本原则

    1、法定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1 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此,关心呵护老人,不仅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的责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条款,为我们正确及时地处理赡养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1条在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成年子女对父母亦失去赡养的义务, 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3、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 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在调解过程中, 要结合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及有关法律法规, 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4、加强精神赡养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衣食无忧,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们聊聊天,叙叙家常,交流沟通一下思想感情, 享受天伦之乐,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较少, 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子女不仅在物质上对老年人予以帮助,而且还要给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

    (三)处理赡养案件的对策

    1、重视诉前调解在处理赡养案件中的作用。中国自古就是推崇“无讼是求”约思想。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采取忍耐的态度。因此,要真正的保护好老年人的权益,就要利用好法律保护这一道防线。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不告不理。如果不把老年人的这些思想顾虑打消,是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在前面己经说过,可以通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调解,并且,让其调节结果具有执行力。如果,有必要提交法院审理,则可以由法院的专门的部门受理这类案件。同时在程序上注意多用调解、不开庭审理等形式进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在没有进行调解的前提下,直接起诉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这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老年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法院和农村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在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形成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全员上阵的强大的调解网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他们养成积极向上的健康习惯。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法律震慑赡养义务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同时,对于己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张锋:《对当前我国农村赡养案件的探讨》,《经济师》2007年第十期,第82页。

    2、沈兵明、应风其、王冠华:《如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从对杭州市老年人需求状况抽样调查说起》,《人口研究》, 1998年,第6期。

    3、胡康生, 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6

    4、怀效锋.法院与法官.法院出版社, 2006

    5、褚红军.司法前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6、任聪慧 :“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2008年

    7、王世奇 :“法律难以解决精神赡养问题 ”,人民法院报 ,2011年 1月 10 日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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