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及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询问、讯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
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和妇联干部、街道社区司法工作者、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志愿者等经法院认可的热心青少年事务的人员。
第六条 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
(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五)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合适成年人中选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
第八条 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到场的主要目的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保证讯问、询问、审判的顺利进行;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但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法院少年庭应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兼职合适成年人队伍,并做好招募、任务分配、服务记录、培训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合适成年人聘期一年。持法院统一印制并发放的《合适成年人工作证》上岗工作。
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不限于上述人员。
第三章 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适成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从法院了解到场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
(二)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等;
(三)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将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
(四)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法庭教育、附带民事调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含义;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案件信息;
(三)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四)在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或者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一)与法定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是共犯的;
(三)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的;
(四)其他成年亲属无法到场的;
上述情况,办案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各法院少年庭收到办案人员申请后,应及时选派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当事先征得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更换另一合适成年人。
第十五条 如果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到场,经法庭释明后仍然反对的,办案人员可以不通知其到场或者允许退出法庭,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合适成年人应当按办案人员要求,持《合适成年人工作证》和身份证按时到场履行职责,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办案人员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首先核实其身份。
第十七条 履行职责时,合适成年人应先向涉案未成年人表明身份,说明合适成年人工作职责,并与其进行简单会谈,会谈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审理活动结束时,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应交未成年当事人、证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未成年当事人、证人及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多次讯问、询问、审理的,应当保证每次都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尽量保证与侦查、起诉阶段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一致。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合适成年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形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申请更换合适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法院应当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法院少年庭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或因其他事由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各法院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争取资金、政策支持。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