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执行局的朱法官带领两名干警到雁鸣湖镇人民政府送达关于刘某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扣留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其党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裁定书。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24日14时左右,80后的申某使用90后的刘某的无号牌低速轮式自行机械铲车沿中牟县雁鸣湖镇西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雁鸣湖镇西村西2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40多岁吕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全身多发性骨折等严重受伤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大额鉴定、医疗费用。然而在赔偿问题上,申某和刘某分歧严重。吕某因瘫痪在床,其家人遂于2014年3月10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申某作为实际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刘某将车辆交个无驾驶证的申某驾驶,且未投保交强险,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申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赔偿责任。
两人共需赔偿吕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约60万元。但两位被告出于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执行过程
2015年3月17日,吕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5日,执行局向两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经查明,申某已外出打工,音信全无,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名下除了已经被扣押的机械铲车外,无其他资产。执行局依法对该车进行变卖,获款5万元。由于刘某拒绝偿付其余款项,7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拘留15天,同时对刘某住处进行了搜查,迫于强大压力,刘某又陆续偿付3万元。
得到刘某的老家雁鸣湖镇某村拆迁的消息后,2016年9月20日,执行局到雁鸣湖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扣留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鉴于法院的威慑力,及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多次的思想工作,刘某及家人又凑了6.8万元。至此刘某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理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主不要将车随意借给没有驾驶执照、酗酒、吸毒、精神有障碍等的人,以免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