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你好,我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子,现我们协议离婚,两岁的孩子由男方抚养,作为孩子的母亲,我希望能经常看看孩子,但却以当时没有对探望权进行约定为由遭到男方拒绝。请问,我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我探望孩子的权利吗?谢谢!
读者:小杨
读者小杨:
你好,探望权属于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你们当时协议离婚时,未涉及探望权的,你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你的探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