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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受贿后帮助嫌疑人逃避处罚 民警徇私枉法被判徒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6-11-08 13:35:33


    本报讯  身为公安干警,本应依法履职,打击犯罪,但是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队长王某却因涉嫌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最终成为了阶下囚。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某将诈骗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归案并承办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王某甲的家属先后送给王某两条中华烟、25万元人民币,让其帮忙为被刑事拘留的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王某安排干警去看守所重新提审王某甲、王某乙,为二人更改口供提供便利,把王某甲变成了从犯。然而,随着案件查处的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在办理取保候审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出于私心,王某并未积极调查案件。在抓捕嫌疑人现场,被扣手机中的通话记录没有被王某调取;被扣银行卡在卷宗材料里也只有6张银行卡的查询记录。在王某的操纵下,该案最终只查证落实了涉案赃款70多万元,而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内却至少有150万元。王某的不作为,导致涉案金额没有得到客观全面落实,放纵了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使诈骗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王某还利用其任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被害人“感谢费”等2万元,并将王某甲家属退还的部分涉案赃款2.23万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王某退回部分赃款。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11-5 3版 王继芳 宋  琪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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