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校园欺凌 侵权责任 连带赔偿 精神损害
裁判要点
当前校园欺凌案件频发,被欺凌者因性格或其他原因很少有人会主动发声,持续性的校园欺凌给被欺凌者的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形成精神类疾病需要治疗。本案中被告马某因与原告陈某某有矛盾,遂带领被告李某和被告肖某殴打原告陈某某,致原告受伤。因原告方暂无证据能够证实其损伤程度已达残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但以原告的病例及被告的行政处罚为主要证据,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了必要地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起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判决有力的打击了校园欺凌行为,为校园欺凌的受害方提供了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陈某某去雷寨街买面返家途中,被告马某带领六七个人将原告围堵,后原告的父亲赶到现场将双方劝开,被告马某打电话叫来十来个帮手,被告肖某赶到现场伙同马某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打伤,原告父亲报警后,被告马某等人才离开。2014年12月,在学校操场上,被告指使该校八年级的学生对原告再次进行殴打,原告受伤后当天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往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病情好转后出院回家后一个月病情复发,又被送到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治疗,后又转到另一个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治疗。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某的监护人火某某、被告肖某的监护人肖某某和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796.02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肖某、李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被告马某因与原告陈某某有矛盾,遂带领被告李某和被告肖某殴打原告陈某某,致原告受伤。原告陈某某受伤后因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被告马某、李某、肖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马某、肖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证明尽到监护责任,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陈某某并非在校期间遭受殴打,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同时,基于该事实,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亦无按照校(园)方责任险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