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车来了,肯定是抓‘老赖’哩!快让让,让人家过去”。如今,在被誉为“黄河明珠”“天鹅之城”的河南省三门峡市,群众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秋季执行风暴”行动可谓是家喻户晓。自9月1日起,三门峡两级法院通过多种途径曝光“老赖”3981人,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中执行行动130余次,司法拘留385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案160人,以拒执罪判处9案10人,执结各类案件1697件,实际执结率达41.63%,较去年同期提高13个百分点,执行到位标的额3.56亿元。
协调联动 打出气势赢民心
“要将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体系,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查处妨碍、干预执行的行为。”今年8月31日,在有13家主要单位参加的三门峡市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上,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易树学的讲话掷地有声。有了支持,有了合力,三门峡两级法院执行干警的底气十足,干劲倍增。在9月1日这一天,三门峡两级法院为期100天的“秋季执行风暴”专项行动打响。
执行专项行动中,三门峡两级法院统一联合追踪、围剿、惩治“老赖”,有力打压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被执行人三门峡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拒不履行且态度嚣张,声称“这辈子哪里都去过,就是没去过拘留所”。9月30日,张某被拘留后第二天即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并履行。湖滨区法院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涉案48件8400余万元而逃避执行的市政协常委、湖滨区政协常委、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予以司法拘留。
“现在我们警车进小区,连门岗保安都一路绿灯,只要说是法院来抓‘老赖’,连街坊邻居都积极主动配合”。一名法警说道。三门峡法院的执行专项行动大快民心,营造了三门峡诚实守信的经济发展环境,赢得了党委、政府的肯定与社会各界群众的好评。执行干警们也觉得充满自豪,倍受鼓舞。
据了解,三门峡两级法院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案160人,公安立案56案59人,公诉9案10人,判决7案8人,和解履行8案8人;自诉立案59案62人,和解撤诉35案38人,司法拘留359案385人,通过多种途径曝光“老赖”3981人;自动履行330案,涉案标的额2440万元。
强化宣传 曝光“老赖”全覆盖
“我又不坐飞机、高铁,我又不去银行贷款、住高档宾馆,法院将我列成‘老赖’,别人又不知道,能拿我咋样啊?”
针对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以为社会大众不能知晓其失信行为的心理,三门峡两级法院在“秋季执行风暴”行动中加大执行曝光“老赖”力度,通过媒体、网站、宣传栏、人流密集广场和各银行网点设立显示屏以及微信、微博平台公布“老赖”名单、直播案件执行、发布典型案例、悬赏广告;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庄主要交通路口悬挂横幅,张贴“老赖”大头贴、发放宣传标语;利用宣传车进工地、进学校、进社区、进集市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使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为社会公知,形成“没人敢跟‘老赖’做生意,没人敢和‘老赖’做朋友”的社会效果,压缩其社会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9月30日,一名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送款恐被法院拘留,委托另一家公司将1370元执行案款送到湖滨区法院。10月11日,一名被执行人来到灵宝法院执行局,一把交清了其所涉两案执行款45万元。原来,他从微信上看到灵宝法院集中围剿“老赖”的强大震慑威力,担心自己会被法院拘留,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该院还开展了对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执行行动,对不按时履行义务的公务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曝光的同时,市委将启动问责机制。截至10月23日,已有3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该院履行还款义务,涉案标的额40.03万元,3名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涉案标的额774万元。
舍身忘我 信心满满无怨悔
“听到群众的赞誉,看到申请人领取执行款时的高兴眼神,知道社会大众拍手称快,再辛苦劳累也无怨无悔。”三门峡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对完成解决执行难任务信心倍增,精神振奋。
“秋季执行风暴”行动中,全体执行干警发扬艰苦奋斗、忘我牺牲的工作精神实行“5+2”“白加黑”全天候工作模式,抓住外出务工人员秋收和假期探亲返乡的有利执行时机,集中突击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抓捕“老赖”。灵宝法院政治部主任刘万胜亲自带队抓“老赖”,负伤流血仍然坚持到底;执行干警叶晶晶骨折住院,仍带病坚持工作,在病房里主持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秋季执行风暴”行动开展以来,三门峡两级法院以强有力的措施打出执行声势,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当事人无一起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无一起涉执信访案件发生、无一起负面舆情爆发、无一起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的“四无”效果。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三门峡中院报送的《三门峡法院“秋季执行风暴”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上作出批示:三门峡中院“秋季执行风暴”力度大,效果好,打出了威风、形象、地位和信心,收到“四无”的效果,应予表扬和鼓励。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11-2 4版 李 英 张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