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中困难、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常常面临法律与道德困境。如何做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即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伸张,又不致被执行人陷入决境,最大限度彰显为民司法的本质。尉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适时采取司法救助与强制执行并举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尉氏县蔡某与开封县李某2013年在尉氏县水坡镇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案经过一审、再审、终审程序,最终判定李某赔偿蔡某5433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尉氏县法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开封县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5月,执行法官奔赴周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2016年10月,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尉氏县法院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开封县,经过实地走访和查询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家中确实困难,且在申请人治疗过程中已花费数万元,无力承担后续赔偿。本着实事求是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法院决定对当事人救助7500元。得知法院救助的情况以后,被执行人也主动拿出两万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为这起长达数年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