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辖区法院今后的执行工作领导更加有力、指挥更加顺畅、程序更加规范,10月31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四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对今后执行工作中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力度,确保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打得赢、见成效。
《意见》要求基层法院必须服从中院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指挥,要按照中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接受中院对其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同时,要求基层法院就执行工作的重大部署,应事先向中院报告,接受中院的监督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可建议其进行调整完善;对中院组织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执行活动,可调度、使用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情形,可向基层法院下发交办函或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执结或进行整改纠正,提交案件执行报告,并可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分,必要时,责令其更换执行组织或执行人员。
在执行力量的配置方面,《意见》要求执行人员调整、更换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向中院报告,对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中院同意,该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中院可建议予以调整、调离或免职。《意见》还就执行工作的考核作出规定,从业务和综合管理工作方面进行考核,作出总体评价,对不执行中院对执行工作或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中院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