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关乎中国梦的实现,更关乎中国梦的延续。因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在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中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天的论坛,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具体表现,必将对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一、河南法院少年法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理论研究的推动下,河南三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工作,积极作为,在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积极推动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目前,河南高院已经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是全国高级法院当中的第四家。我省19个中级法院中有17个已经建立了少年审判庭,164个基层法院中有139个已经建立了少年审判庭,其他法院全部设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专门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扩大,为我省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工作。一是落实程序保护措施。2010年,我们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失足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对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案审理,避免了交叉感染和二次污染。二是推动量刑规范化。2010年,我们下发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方法,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三是创新法庭教育方法。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广泛建立圆桌审判庭,邀请老模范、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和青年志愿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等。四是积极拓展判后帮教。按照“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等标准,通过前科封存、协助返校就读、代为申请低保、开展技能培训、设立救助基金等措施,积极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如,我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等设立专项救助基金;郑州、安阳、驻马店、商丘等地法院联合企业共建“失足未成年人爱心帮扶教育基地”,焦作法院建立义工服务制度等,均取得了良好的特殊预防效果。
(三)大力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一般预防工作。一是建立“一校一法官”制度。2012年我们与团省委联合下发文件,组织2200余名法官到辖区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为广大师生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二是连续开展“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活动。从2013年开始,坚持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开展“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暨送法进校园”活动。在我院张立勇院长带领下,三年多来,我省19个中院、138个基层法院院长,950余名省、市、县法院领导班子成员,4900多名法官以及80余名退休老法官踊跃参与,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制大课堂、模拟法庭、违法犯罪图片展、法制宣传手册等形式,对400多万名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三是2013年我们开始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漫画月刊》杂志社共同编绘全国首部以中小学生为阅读主体的普法宣传漫画书《成长路上,我们与法同行》,目前已编印四辑,向各地中小学校免费赠阅35万册,其中,向贫困县中、小学校定向赠送5万册。四是组织拍摄法治宣传微电影。我省郑州、平顶山、安阳、新乡、商丘、驻马店等地法院拍摄的《不再让你孤单》、《我想叫声妈妈》等6部微电影,在中、小学师生中引起强烈反响。五是组织开展“城乡儿童手拉手”活动,促成3.8万个城乡家庭结对帮扶,其中,在聋哑学校、移民学校和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建立司法帮扶助困制度,法官与家庭困难生、学习困难生、心理困难生实行“一对一”帮扶,避免孩子们因各种原因走上歧途。四是积极促进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实战相融合。2012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我院,我们还在一些高校建立了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依托这些理论研究机构和平台,通过申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等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举办少年司法论坛、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推进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实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我省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成效明显。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自2009年以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连续八年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人数与所有罪犯人数比也连续七年呈现下降趋势。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6月,全省已有560余名失足青少年在少年审判法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其中,72人考上大学;有400余名失足青年通过这种方式学会了谋生的技能,走上了勤劳致富的道路。2010年底,省法院在平顶山、新乡法院开展了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累计受理申请43例,经考察、审核批准封存38例,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已有10人考上大学,6人返回高中就读,22人顺利就业。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河南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关于少年法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思考
多年来,虽然我们探索了一些预防措施,创新了一些预防方法,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效果,但发现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预防效果评价问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防”,但 “防”的效果如何,能不能“防”得住,哪种情况是有效,哪种情况是无效,目前尚没有一个科学的认定标准和系统。由此造成,无法对一个地区或者单位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譬如,一名未成年人犯了罪,经过教育、感化和挽救,如果此后永远没有再犯罪,预防效果肯定是好的。但多长时间是永远,是人的一生吗?如果用人的一生去衡量,实际上也就无法评价,有标准也等于没有标准。再者,如果这名未成年又犯罪了,能不能一概说预防效果就不好,或者能不能明确一个时间段,多长时间内犯罪可以视为预防效果好,多长时间外犯罪可以视为预防效果不好;等等。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不仅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顺利开展,而且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科学发展。因此,理论界是否研究一下,从评价因素、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评价主体等方面,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评价系统和标准。
(二)刑事保护对象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党中央都把青少年看作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为此做了大量许多工作,并成立了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理论研究机构,如,中央综治委设有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政府设有教育、司法、民政部门,还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中国犯罪学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等。多年来,这些机构和部门为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驰而不息地做着各方面的工作。如,关工委、共青团的工作和服务对象是青少年;团中央每年都对青少年工作突出的单位授于“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历次普法规划中青少年都是重点普及对象;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理论研究机构的重点课题,等等。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在我国14至28周岁的人是青年。而在14-28长达14年的年龄段中,我国刑事司法只保护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4年间的青年人,还有10年间的青年人没有纳入保护范围。这就造成刑事保护的口径明显小于党委的政策要求。从牢固树立看齐意识、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规矩看,能否把所有青年人犯罪问题全部纳入刑事保护范围,也希望理论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三)司法保护理念问题。从字面意思理解,司法保护的本意是通过刑事司法,使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使没有犯罪的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也就是说,使所有未成年人都能够健康成长,成为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栋梁和脊梁。另一方面,“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落实上述理念和原则过程中,很多人都把保护自然理解为只能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理,似乎从严处理就不是保护。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几乎所有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获得了从宽处理,绝大部分也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客观上确实存在极少数未成年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后很快又重新犯罪,甚至多次被从宽处理,多次又重新犯罪,由此打破了人们一直以来形成的保护就是从宽的认识思维。而且,现实中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看到其他的未成年人杀死与自己或者家庭有矛盾的人不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还获得从宽处理,因而也去效仿,再次面对矛盾时不是考虑如何避免犯罪,而是果断地实施犯罪。这也让一直以来秉持保护就是从宽理念的同志大吃一惊。结合这些实际情况,理论界能否全面科学地解读一下司法保护的内含,并考虑是否可以把以下三种观点纳入司法保护范围:一是从严也是保护,如,对个别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难以改造的未成年被告人从严惩处,猛击一掌,使他们幡然醒悟,以此达到迷途知返的保护效果。二是在强调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是否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和合法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三是是否应当统筹兼顾特殊预防效果与一般预防效果,避免出现特殊预防效果好而一般预防效果不好,或者特殊预防效果与一般预防效果均不好的结果。
(四)理论研究方法问题。多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下降态势。这与理论工作者与司法实践者长期以来执着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力度有关。而从研究方法看,基本上都是从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平面研究。从整体上看,这种研究方法是科学的合理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后,理论研究方法是不是也应当紧跟变化,与时俱进,适当调整。我们的初步想法是,根据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理论研究是否可以在平面研究的基础上,再做一些从定点、定向研究的工作。具体来讲,就是先对发生的典型个案进行定点研究,再对不同区域相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定向研究,或者先对某个区域发生的典型个案进行定点研究,再对这一区域的所有案件进行分片定向研究。也就是说,在研究方法上,是否可以走一条以平面研究为主,以定点、定向研究为补充的道路。在点与面的互相融合、辩证统一中,进一步深入探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