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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16-10-20 09:41:57


    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上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处在不断探寻和摸索阶段,自2012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工作的意见》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固始县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深刻把握社区矫正在追求法律审判公正下的社会效果最佳化的重大意义。严格遵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工作的意见》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相关部门开展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越以往的紧密合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人文关怀。即追求了社区矫正工作本身的高质量完成,又能在教育被监管对象方面取得更实际和更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通过近四年的工作实践,固始法院紧密配合司法部门对1871人实施了社区矫正,其中期满解除矫正903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1人,正在法院审查办理撤销缓刑需收监执行的3人,目前在册接受矫正的967人。通过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使一大批罪犯的行为、心理恶习得到矫正,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绝大多数矫正人员得到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6起,重新犯罪率为0.34%,较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前大幅度降低,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具体作法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和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即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具体刑罚类型有四类,即缓刑、假释、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降低执行成本、化解罪犯对抗情绪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执行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个体而言,可有效地防止罪犯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同时因社区矫正人员未脱离家庭和社区,能够有效防止其因犯罪而引起的家庭动荡,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教育、帮扶和感化,更有利于其他社会成员在感情上的宽容和接受,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既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审判工作的延伸部分,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的程度和效果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为此我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院得到有序进行,院党组指定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刑庭负责落实、做好具体的工作事宜。

    二、深入实践,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形成社会矫正工作的大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在矫正过程中,我院始终加强与县检察、公安、司法、社区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虽是审判后的执行问题,但从案件的审理开始,矫正工作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办案的刑事法官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办案中始终从案件源头上把关,对于有可能判处缓刑的如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犯罪的被告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评估征求意见函,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对可能的矫正对象进行前期的摸底排查,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得以了解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背景,探究其犯罪根源,为法官判案提供了客观的事实依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成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截止到目前,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全部在刑事审判案件中被采用。为了让社区矫正工作能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审判时则积极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被告人及亲属最大限度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损失,化解当事人的积怨。对被判缓刑、管制的被告人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矫正登记手续,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及时快捷地送达相关文书,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近几年来,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无一人失控。

    三、倾注情感,充分发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严法之外的人文关怀。

    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增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针对未成年犯始终寓教于审,营造矫正氛围。在尽可能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坚持将帮教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开庭之前,及时与被告人的家人取得联系,做好法定监护人的工作,使其明确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家长应负的责任;庭审之中,增设人民陪审员和承办法官法制教育、被告人与亲属对话环节,以法教育、以情感化被告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庭审之后,承办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谈心,并继续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解开心结,真正认罪伏法。争对未成犯这个特殊的群体,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定期到敬老院从事义工劳动。对在学校上学的孩子,则在保证其学校学习的情况下,利用假期进行法制教育和集中义务劳动。针对部分矫正对象,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自己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有的因赔偿受害方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很有可能因为生活所迫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我院联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除了做好监管工作外,还要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就业问题。积极为矫正对象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牵线搭桥,促进其就业。与县人才市场保持常态化沟通,搜集各企业用人信息,根据矫正对象的自身条件和特长、有针对性地为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相应的工种岗位。2013年至今,已有85名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努力在我县成功就业。努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依托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在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中,融入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并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妇女及有性格缺陷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门的心理问诊和心理矫治,努力帮助其消除不良心态和情绪,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服从管理,安心接受矫正,保证其顺利解除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四、学习结合实践,努力探寻社区矫正工作更有效的实施效果。

    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入矫宣告仪式。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以一种严肃的仪式告知其已正式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同时告知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起止日、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纪律、应完成的义务以及不服从监管时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入矫宣告仪式是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第一节教育课,结合入矫宣告,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深刻的教育;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各乡镇依托基层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把热心于公益事业、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村干部、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及有知识、有热情的有志青年招募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全县建立了一支来源于基层、扎根于基层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即壮大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了基础;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我院联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对本辖区内每一个矫正人员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及日常的行踪进行跟踪了解,各司法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属性,将其分别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级别,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有针对的矫正方案和监管、帮扶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将社区矫正人员的定期电话汇报、定期见面报到与书面思想汇报相结合,同时每月组织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学习和适时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并以不定期抽查和随机走访的形式进行监督,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质量;认真组织进行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是让矫正人员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一形式,更是一个重要的矫正措施。我院联合全县各司法所组织了多次形式不同的公益劳动,其中胡族铺司法所组织了为镇敬老院打扫卫生、平整院落、清洗公用器具的公益服务,洪埠司法所组织了春季植树活动,方集、杨集等司法所组织了为街道等公共场所打扫卫生的活动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既让矫正对象得到了教育,也让广大群众对社区矫正有了一定的认识,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固始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开展以来,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受传统思想犯罪应受到严厉惩罚的影响,不利于矫正工作在被理解的氛围下开展。二是资金和队伍尚需加强,我县目前34个司法所仅有工作人员41人,绝大多数为一人所,无法满足刑事办案过程中“2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另处,缺少更多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的介入;三是对在我县居民在外地打工被矫正对象移交当地,打工地的接收工作开展不力,后续在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还需健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四是社区矫正的经验不足,希望来自兄弟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作法要进行推广,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的机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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