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牟法院开展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等系列涉农维权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发布会由中牟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处副主任王宪玲主持。
发布会上,中牟法院副院长娄王记通报了自2015年11月20日以来,中牟法院开展的为期两个月的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暨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等系列涉农维权专项活动的整体情况。在专项活动中,中牟法院从快、从优办理三类涉农维权案件,执行人员加班加点,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及时执结了一批涉农案件,为彰显了司法公平和正义,从中选取三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社会发布: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冉某某、李中某、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某系航空港区某村居民,在富士康公司打工数年,2015年3月15日晚8时许,李某某下班途中与被告冉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驾驶的电动车受损;原告李某某出院后即诉至法院。
民一庭承办法官在审查本案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方取得联系,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进行工伤认定时所作出的“郑州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但该伤残等级鉴定的适用标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所适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致,平安保险公司对原告方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方的伤残级别。考虑到原告方是农民工,如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鉴定标准准予原告方启动伤残等级鉴定,不仅使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实现,还需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对于已经为看病支出高额医疗费的原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办法官遂从适用标准等各方面与平安保险公司以及被告冉某某、李中某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未启动鉴定程序情况下,结合原告方所提供的住院病历等相关治疗材料,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残评定标准,并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后,以十级伤残标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在短时间内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方,极大缩短了原告方获得赔偿损失的时间,同时也最大限度保证了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为深入推广“马锡五式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原告李某受伤后活动不方便,且系农村“三留守”人员,党组书记、院长王炅亲任审判长,到中牟县大孟镇李小安村村委巡回开庭审判,并经过不懈的努力,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巡回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志民及相关庭、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观摩。庭审结束后,史小红副院长一行与前来观摩庭审的群众及当地“三留守”人员进行了亲切座谈,并为他们发放了收音机,慰问了留守老人曾景吾、王素云夫妇,并给两位老人送去了慰问品。
(三)万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万某某也经常外出务工,执行员第一时间就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送达执行手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称其现在没有钱,无法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利用查询手段查到张某在中牟县某街道办事处将有房屋拆迁补偿款680余万元,执行员果断采取措施,向某街道办事处送达民事裁定书,令街道办事处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该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协助义务,将补偿款680余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还将该款隐匿。查明后,及时给中牟县某某街道办事处送达责令追回补偿款通知书及罚款决定书,并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在羁押期间,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终结,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