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号称100%纯山羊绒的羊绒衫,网购回家才发现羊绒含量仅21%。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区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河北省清河县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原告彭先生购买纯羊绒衫金额368元,赔偿1500元,并支付原告检验费500元。
2015年11月19日,彭先生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某旗舰店(系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纯羊绒衫一件,价款共计人民币368元。
随后,彭先生发现该店所用“100%纯山羊绒,权威质检,假一罚万”、“你检测,我付费”、“历史最低价,错过今天,一惠无期”等宣传口号疑似虚假宣传,怀疑其销售假货。于12月23日将该羊绒衫送至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该羊绒衫羊绒含量只有21%,不符合国家纯羊绒的规定。于是,彭先生要求被告退款赔偿,却遭到拒绝。
今年2月,彭先生一纸诉状将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厚坡法庭,并提供了相关交易截图和资料,要求两被告退还购买该羊绒衫所付的368元,支付约定赔偿金10000元,检验费500元,误工费、邮寄费3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虚假宣传标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按500元的3倍承担赔偿责任,即15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10-15 3版 张长海 张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