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无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郭某某在利益的驱使下,联系其好友王某甲、宋某某,雇佣司机高某甲、高某乙,通过王某和孟某某的联系,与山东某化工公司白某某、杜某某签订了处理废硫酸合同。自2014年11月份至案发,以每吨360元的价格从该厂拉走废硫酸,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让同样没有处理资质的楚某某拉走,通过魏某某、王某乙的联系,倾倒在濮阳县某镇王某丙的废弃工厂内,利用4个渗坑,将废硫酸渗入地下。经查明,该团伙前后共往该废弃工厂内倾倒废硫酸600余吨。
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证实该废酸PH值<1,属于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害共计1801.52万元。
濮阳县法院此次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达12名,污染波及河南山东两省,属于跨省市有组织作案,人员多、范围广,造成影响十分恶劣,给倾倒地的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带来极为严重的破坏,系河南省高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以来全省审理并宣判的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裁判结果】
2016年10月11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对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全国人大代表李连成、省人大代表郭同新、王洪伟等1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河南商报》等十余家媒体参加了庭审旁听。该案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主犯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孟某某、白某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工具一辆红色东风牌半挂罐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媒体聚焦】
庭审结束后,濮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文英及本案主审法官后利珍接受了媒体采访。
石文英表示法院要主动担当起保护环境的司法责任,对那些为谋取一己私利不惜危害公共环境的犯罪分子,必须加以惩罚,发挥好刑法的震慑和特殊教育功能,为守护家园的碧水蓝天提供坚固的法治屏障。
【利剑治污】
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民生议题,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已成社会共识。近年来,濮阳县法院不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开展“集中打击污染环境罪”等专项活动,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适用“两高”关于打击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6件,判处被告人17名,让每一起严重污染环境犯罪都受到法律严惩,有力遏制和震慑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