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资金,竟伪造贷款买来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证件,以抵押的方式向他人“借款”。9月26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被告人许某以在郑州银行抵押贷款233000元的方法购买一辆价格为333800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由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担保。2011年7月1日,许某来到殷都区安钢大道朱某某的公司,隐瞒越野车在银行抵押贷款且绝大部分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伪造该车登记证书,以做海鲜生意为名义,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骗取朱某某288000元现金。2011年12月份,朱某某驾驶丰田越野车到山东日照办事期间,河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贷款人许某违反贷款规定,没有按时归还贷款为名,将该车开走。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虚构事实骗取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