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集中对两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的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关于被告人刘某、张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2015年10月23日,二七区法院作出(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23.9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拒不执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立案后,二七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二被执行人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6年9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将上述二人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家属代其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1万元,申请人向法院出具了执行案件结案证明。9月13日,二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被告人到庭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鉴于上述情况,二七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刘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事判决。
同日,还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在法院执行期间,通过变卖房产、变更银行卡等方式转移财产,是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但鉴于被告人韩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七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上述两起案件,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仅用5天时间,彰显了二七区法院维护申请人权益的坚决态度和对打击拒执犯犯罪的零容忍决心。同时,通过公开审判方式,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营造了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