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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莫大意 约定明确方省力

  发布时间:2016-09-19 16:41:28


    2014年12月,郭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经别人介绍向董某某借款50000元,并向董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董某某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郭某某,担保人:郭某、闵某某。2014年12月28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未记载于借条中。后董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及两担保人催要,但三人一直未予归还。无奈之下,董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利息21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认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郭某某于判决书生效15日内偿还董某某本金5万元及自判决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郭某、闽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俚语是很有道理的。朋友间借贷很常见,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语焉不详或未将具体约定记录在协议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借款过于随意,虽打了借条,但未对借款时间、利息、担保形式等有详细的约定,导致争议发生。法官提醒大家,在借贷财物的时候要约定好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赔偿等细节,尽量降低交易风险,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便是追回了欠款,也很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吃力地打了官司,还拿不到利息。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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