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后,借口原土地上的林木影响苗圃开发,遂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17棵。9月1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承包村组土地用于苗圃开发,因紧挨苗圃的树木影响其种植,被告人陈某遂联系被告人刘某将树木砍掉出售。被告人刘某遂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树木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树木树种为欧美杨,株数为117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1130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