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2016年初,我与丈夫在当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后,婚纱店没经我们同意,私自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包含我们婚纱照、婚纱店电话、微信二维码的宣传帖子。请问,婚纱店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我们可以申请婚纱店对我们进行精神赔偿吗?谢谢。
读者:小丁
小丁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婚纱店未经你同意,擅自将你们的婚纱照片上传至该婚纱店微信公众账号,并附有婚纱店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具有广告宣传性质,婚纱店的行为侵犯了你们的肖像权。你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纱店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