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4A级旅游景区——河南省淮阳县太昊陵,当地群众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前围观,并不时议论。马 昊 摄
今年以来,河南法院紧紧围绕破解执行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全部建成,“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应用;狠抓“老赖”黑名单制度的落实,加大对“老赖”的惩戒力度;硬起手腕打击拒执犯罪,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范围,为“老赖”打造无钱可赚、无心可安、无福可享、无路可逃的“四无天地”。
据统计,今年1至6月,河南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3.8万件,已执结6.8万件(含旧存),执结标的金额140亿元。
■“老赖”名单全曝光
据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前进介绍,李某等8人诉魏某劳务纠纷系列案件,8名原告向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某等人1750元至8300元不等的劳务报酬。
该案于去年5月在中站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将被执行人魏某的情况在当地通过媒体报道、张贴公告进行公开曝光的同时,及时将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魏某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详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暂时停滞。
针对魏某常年从事工程分包施工的具体情况,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中站区法院执行法官在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一安置小区发现魏某有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法官经与工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先后多次沟通、了解,共同做魏某的思想工作。且魏某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贷款授信被银行限制,无法支取工程款。迫于各方的压力,魏某最终主动表示将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今年3月,经和解,魏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今年以来,河南法院将执行公开贯穿于案件执行的全过程。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除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外,各级法院还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手段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电视台已曝光“老赖”2460余名。
■购买机票遭“拒售”
在执行案件中,河南法院始终坚持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均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和列车软卧票,同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申请执行南阳某消防器材公司、胡某、胡某勤、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该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南阳某消防器材公司、胡某、胡某勤、赵某应偿还贷款240万余元。
执行立案后,内乡法院于今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某勤名下有小型汽车3辆,胡某名下有房产一栋,两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将胡某勤、胡某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查封了相关财产。
胡某是南阳市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与胡某勤二人在准备去北京签订买卖合同时,发现自己被列为在“老赖”名单中,不能购买飞机票。二人为了顺利到北京签下合同,立即将未履行的本息合计170余万元交纳至法院执行账户,此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法定代表人被困南极
今年以来,河南法院深入贯彻河南高院去年制定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坚持“录入是原则,不录入是例外”的原则,要求凡是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坚决杜绝录入工作中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录入数量和质量。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曲俊刚介绍,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置业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多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湖滨区法院即向某置业公司送达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并对其在银行的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最终,湖滨区法院只好将某置业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又将公该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之后,王某就遇上了“大麻烦”,正在南极旅游的他不能购买机票,无法入境回国。王某只好委托代理人到湖滨区法院,请求和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湖滨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屏蔽了对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相关限制,王某这才顺利地购买了返程机票。
湖滨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吕战廷告诉记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执行,往往将被执行的公司变为“僵尸公司”“空壳公司”,由于公司没有履行能力,而他本人又开办了新公司,业务做得风生水起,但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拿他没办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通过此案的执行过程和实际取得的效果,充分说明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会极大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信用惩戒功能方面的作用。
据河南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介绍,今年上半年,河南法院共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信息137426例,是去年同期发布数量的3.6倍,失信名单总发布率达到97.3%,公布失信名单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化。
■依法追究拒执犯罪
在河南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誓师大会上,河南高院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与中院院长签发的“军令状”中,规定:“辖区案件符合追究拒执犯罪条件的,必须依法追究。”
会后,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河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普遍建立健全了打击拒执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处理疑难案件,形成了打击合力。
河南法院十分注重对拒执犯罪的精准打击。各级法院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结合执行工作广泛查证,多渠道收集证据,努力确保每一起移送的案件都能定罪处罚。普遍配备了必要的摄录设备,坚持对“拒执”案件全程摄录取证,留存证据。
据统计,河南各级法院共新配执法记录仪2326件,单兵指挥系统324部,保证干警在突发事件以及单兵情况下也能留存证据。郑州市法院系统、襄城县人民法院还配备了十多架无人机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排除干扰从高空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摄录取证。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峰一向记者介绍,在余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该院于2014年8月11日判决余某偿还周某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9月25日,鹿邑法院决定对余某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据该院调查,余某从事多年建筑行业,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在法院执行期间,余某将个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后车辆被法院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万元。
鹿邑法院认为,余某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余某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今年3月24日,以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周明杰表示,被执行人余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汽车转移他处,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周明杰说,在对拒执罪的打击中,河南各级法院坚持公诉与自诉并重。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符合拒执犯罪自诉立案条件的,克服困难,坚决依法立案、审理。
今年上半年,河南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3人,提起公诉201人,实际判处116人;自诉立案65人,实际判处4人。合计判处120人。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9-10 5版 本报记者 冀天福 本报通讯员 刘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