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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催要难 对簿公堂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6-09-14 11:21:13


    9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郁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起止期限从2014年9月9日至该借款清偿完毕,按年率6%计算逾期利息)。

    2014年8月30日,陈某某因生意周转,向郁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条内容为:“今借郁某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0),借期10天(2014.8.30—2014.9.8)借款人陈某某20114.8.30。”在该借条金额、期限及借款人陈某某名字上均按有指纹。经郁某某催要,陈某某未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郁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向郁某某偿还借款,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及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郁某某诉称陈某某向其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1000元,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故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郁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的法律规定计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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