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写下了离婚协议,并承诺给前妻补偿款30万元,可办完离婚手续后却不认账,被前妻告上法庭后,竟然表示补偿数额是为了不让父母生气,被迫无奈才写下的。9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赵某经济补偿金30万元。
2015年12月23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补偿金。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某答辩称,双方离婚前,原告将婚生两个孩子接回娘家,其家人百般阻挠拒绝被告看望。离婚时,是原告提出不支付30万元,将永远不让被告及其家人看见孩子。为早日见到孩子,且为了不让父母生气,被告迫于无奈,才答应支付给原告30万元。综上,原告以两个孩子作筹码,胁迫被告签订不平等协议,违背本人真实意思,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某与原告赵某协议约定的30万元补偿义务,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且被告该承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胁迫情形,不存在公平与否问题。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所称受胁迫问题,因不让见孩子,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构不成胁迫,被告该辩解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