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河南省桐柏县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实行信用惩戒,加强与金融、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在出国出境、乘飞机、坐高铁、公司注册和贷款方面对“老赖”予以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给民工血汗钱,公司注册犯了难
“赵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帮我们要回了血汗钱……”2016年8月22日上午9点,拿到执行款的张某第一时间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
2015年7月,张某带领14名农民工从千里之外的河北来到河南省桐柏县承接了黄某的一项工程,双方签订有施工合同,张某还向黄某交纳了10万元的押金。工程结束后,黄某不但没有退还押金,还下欠张某工程款、垫支材料费用41870元。张某多次讨要未果,一怒之下将黄某诉至法院,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在2016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张某费用141780元。
然而,协议签订后,黄某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桐柏法院执行局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黄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官调查,黄某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到黄某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执行。
眼看案件陷入了僵局,法院遂将黄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黄某一开始抱着侥幸心理,无视“黑名单”的压力,但在其准备注册矿产品购销公司时遭工商部门拒绝。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黄某主动联系了张某,偿还了所欠款项,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恶意拖欠工程款,出行购票受了限
“没想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那么大的影响,以后一定得遵纪守法,诚信做人”,说这话的是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严某。
故事是这样的。2014年11月,赵某与严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在2个月内完成某铁路路基施工任务,严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工程完工后,严某下余7.5万元工程款未予给付,赵某多次讨要,严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严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7.5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判决书生效后,严某仍拒绝履行,于是赵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桐柏法院执行局向严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严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调查,严某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严某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对于执行人员的督促无故推诿,不予支付。
2016年4月20日,桐柏县法院将严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严某外出做生意乘坐高铁,购买车票时,车站工作人员告知,他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法购买机票。严某忙电话联系桐柏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告知其只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才能从“黑名单”中屏蔽。严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随后,严某主动和申请人赵某取得联系,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办案人员也将其失信信息屏蔽,他才可以购票。
欠债不还失信用,银行贷款服了软
石某经营一家化工公司,2007年,因业务发展需要,石某以公司名义向朋友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桐柏县法院判决化工公司一次性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6万元。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桐柏法院执行局向化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化工公司申报的财产为一年内财产变动只有减少,无增加。执行法官经多次查询化工公司银行账户,账户确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同时查明化工公司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均在使用,又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石某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
2016年1月20日,桐柏法院将化工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月27日,被执行人化工公司法人代表石某和申请人王某一起来到法院,表示双方已私下和解,被执行人迫切希望法院能把公司从“黑名单”中屏蔽,因为该公司在申请贷款时遇阻。于是,这起涉执金额10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也让当事双方都认识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同时在当地企业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